税法(十四)车辆购置税法
1、一、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是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三、车辆购置税减免规定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1568.07车辆免税。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列入军队武器武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5、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6、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