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3、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